曾几何时炒股配资网站找,穿越到清朝背景的言情小说风靡网络,雍正皇帝、康熙帝等人物曾是许多读者追捧的主角。然而,近年来这类小说的热度显著下降,市场上鲜有令人眼前一亮的作品出现,受众群体也大大缩小。
清穿小说逐渐没落的原因复杂多样,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,清朝女性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。在那个被封建礼教和民族压迫双重束缚的旧社会,任何女性若穿越回清朝,注定只能经历悲惨的命运。
明清两代封建礼教的严苛束缚使女性地位岌岌可危,但古代女性的地位并非一直如此低下。实际上,在南宋理学兴起之前,中国历代王朝普遍重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。甚至被后世诟病为残暴冷酷的大秦王朝,对女性的尊重程度也是不容忽视的。秦始皇还曾给予已婚女性一项颇为前卫且激进的特权,这条法规内容至今依然令人震惊。然而,这样超前的制度在汉朝时却被废止,显然不合当时的社会现实。
那么,这条由秦始皇颁布的激进律法究竟是什么呢?
展开剩余87%众所周知,秦朝以残暴著称,其法律严苛令人闻风丧胆。这并非后人无端抹黑,而是历史事实。秦朝是封建王朝中唯一以法家思想治国的政权,对百姓实行严格的管理。
后世的封建王朝虽然继承了秦制,但在表面上更多宣扬儒家的“仁义礼智信”,因此法律上表现得相对宽松。汉朝在继承秦律时,对其条款进行了扬弃,保留合理部分,剔除激进内容,但这些被删减的严苛律法依然被史学家记载传承。
比如司马迁在《史记》中详细记载了一些被废止的苛刻秦律,本文主角便是其中之一:“夫为寄豭,杀之无罪。”这条法令乍一看充满杀气,但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?
作为司马迁的后代,唐代史学家司马贞曾对这条律法作出详细解释,他指出:“豭,指牡猪。夫若像寄放在别人家的猪一样淫乱他人妇女。‘豭’的发音为‘加’。”
这里的“寄豭”是古代用来比喻已婚男子出轨行为的形象说法。因此,这条法律的真正含义是:若一位女性发现丈夫有外遇,可以对其进行惩罚,甚至将其杀死而不受法律追究。
从这条律法可见,秦始皇制定法律时的严厉程度,因为以现代眼光来看,出轨虽是道德问题,但竟然可处以极刑,显得过于严苛。即使在重视伦理的古代,也未必会以死刑惩治出轨。
因此,早些年不少学者对这条律法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。毕竟秦律大多湮没于历史长河,司马迁的《史记》中包含不少民间传说,难以完全考证。
但1975年12月,考古学家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发现大量竹简,这些竹简几乎完整保存了秦国律法。墓主为秦国司法官,生前与法律密切相关,故随葬了这些竹简。
云梦睡虎地秦简成为研究秦国法律、政治、文化和经济的重要资料,很多记载与汉朝史书相互印证。于是,关于秦律真实性的质疑逐渐消散。
为何秦始皇会颁布这样的律法?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。首先,我们要了解古代女性的真实社会地位。许多人印象中,古代女性苦难深重,是男性的附属,生活被“三纲五常”牢牢束缚,脑海中浮现的词汇多是“贞节牌坊”“失节事大”“大门不出,二门不迈”。
但细究这些压迫性词汇,基本源自明清两朝。之前的历史时期,女性的约束明显宽松。例如北宋时期的史料和民间记载显示,官方鼓励女性改嫁,允许和离,并未过分推崇“贞节牌坊”。
换句话说,古代女性的地位是逐步下降的趋势,至清朝时达到了历史最低谷。清朝汉族女性的命运尤为凄惨,受到封建礼教和满汉民族双重压迫,地位极其卑微。
追溯到夏商时期,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。因为这是从部落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型的阶段,而母系氏族转向父系氏族的过程中,德高望重的女性仍享有尊崇。商朝女性还负责重大祭祀和征战事务。
春秋战国时期,正值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,不同诸侯国受各家学说影响,对男女地位的认知各异。秦国在当时男女较为平等,女性地位不俗,这也是秦始皇颁布保护女性权益法规的背景。
但进入封建社会后,女性地位不断下降,有两个关键转折点:一是汉武帝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,儒家礼教极度推崇男尊女卑;二是南宋程朱理学兴起后,女性压迫愈加严厉。明代理学持续走偏,极端推崇女性贞洁和三纲五常。
因此,秦朝律法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,完全符合当时秦国的国情。战国末期,秦国男女平等程度高于东方六国,这不仅受法家思想影响,也与秦国政策密切相关。
妇女解放运动主张女性应获得劳动权,公平参与社会生产,提升自身地位。秦国女性地位提升即体现了这一观点。
战国时期,秦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。为增强国力,秦孝公重用商鞅推行变法。商鞅变法核心是解放生产力,推行分户制,鼓励女性参与经商和劳作。
因秦国实行全民皆兵,男子多在前线作战,女性承担农耕和粮食运输任务,形成“丁男批甲,丁女转输”的局面。女性广泛参与社会劳动,涌现出著名女商人如巴清。
女性掌握财富和资源,增强了社会独立性,地位因此提升。尽管如此,秦国采取这些措施主观上是维护统治,但客观上促进了女性解放。
秦始皇颁布“夫为寄豭,杀之无罪”确实给出轨者以强烈震慑,但其实施有个重要前提:女性须在婚姻中拥有绝对的权力,掌控对方生杀大权。
秦国女性虽地位较高,但不可能完全凌驾男性之上,因此这条律法更多是空文,难以落实。
作为千古一帝,秦始皇不会制定无实际效用的律法。实际上,这条法令主要针对特殊群体——赘婿。秦国赘婿数量多,因商鞅变法推行分户制,鼓励成年男女独立生活。
对于贫困家庭,分家后生活困顿,一些男子选择入赘富裕家庭,获得生产和生活资料。但赘婿身份低微,常被妻族轻视,感情多不和谐。
一些赘婿因手握财富,偷偷出轨,引发妻族不满,权贵阶层联合向朝廷施压。为安抚怒火,秦始皇颁布此法,将道德问题升级为死罪。
更令人深思的是,这条律法赋予妻族私刑权力,只要发现出轨蛛丝马迹,便可合法处死赘婿。法家治国,却为私刑滥用提供合法依据,实属讽刺。
历史往往残酷无情,“夫为寄豭,杀之无罪”表面维护女性权益,实为阶级压迫的体现。即使是英明的秦始皇,也不得不向权贵妥协。
西汉废止该法,实属必然,因其并非真正的男女平等,而是重新赋予赘婿生命权。出轨乱情罪不至死,将本应普遍适用的刑责集中于赘婿,严重破坏法律公正,堪称“恶法”。
参考资料: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——司马迁;《秦始皇全传》——林若初炒股配资网站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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